由此,为人们揭示了识别这一宗教现象及其表现形势的基本准则。事实上,极端主义、操纵和利用真理均排斥了“宗教意义”。凡是违背人性尊严的,也与探索真理相抵触的;不能视为宗教自由。为此,为我们揭示了更加深刻的宗教自由的意义。正如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与会神长们为我们指出的——“天主赐人参与祂的这一法律,使人在祂上智温和的安排下,能逐渐认识永恒不变的真理。所以在宗教事务上,人人都有追求真理的义务与权利,使能利用适当的方法,明智地为自己形成良心的正确而真实的判断”(《信仰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》3)。为此,这一圣召应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、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(《在真理中实践爱德Caritas In Veritate》29)、实现公众利益及世界和平的条件。